江苏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完善行业自我约束与相互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经各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签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以及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业务。
第三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辖内所有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各项约定,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任何违反本公约有关条款的,一经查实,违约公司应自觉接受相应处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的中介渠道业务规划发展应重视并区别专业中介业务与兼业中介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业务结构和综合成本差异性,按照合理、稳健的原则促进专业中介渠道的业务发展。
第二章 自律规范
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具有中介业务管理功能,并应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中介业务情况、保费收入和佣金支付信息。
第七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禁止性行为:
(一)从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列支中介业务手续费,套取费用;
(二)通过虚挂应收保费或坐支保费方式套取费用;
(三)通过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方式套取费用;
(四)通过编造退保,虚假理赔方式套取费用;
(五)通过虚构营销员或业务员人力,虚列支出方式套取费用;
(六)委托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七)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该机构未经核准的险种;
(八)授权兼业代理机构代查勘,理赔。
第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禁止性行为:
(一)在账外暗中直接或者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二)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四)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九条 保险公司经营中介业务过程中,应及时、足额支付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营销员)代理手续费、续期佣金等中介业务手续费用。
第十条 保险公司经营中介业务过程中,不得超出当地行业自律公约规范的手续费率支付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率。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约束机制,维护公约的公正性、严肃性,在行业协会的牵头组织下,由保险公司组织成立中介业务自律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委员由公司指定或由协会专业委员会相关委员兼任,执委会的工作职责是对各公司履行本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 执委会应建立自律检查制度及相应的实施细则,采取定期(每季度或半年)或不定期方式开展自律检查。执委会也可以根据受理的举报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突击检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方法由执委会订立。
第十三条 对于行业协会受理的涉及中介业务的举报案件,如受协会现有自律公约约束、规范的,转由现行自律公约(车险、非车险、银保、人员流动自律公约等)的执委会具体受理,以现有自律公约的相关规范性条文为依据开展自律检查,并对违约情况作相应处理。对于同一案件,不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自觉接受执委会的自律检查。检查过程中,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与被检查内容有直接关联的材料,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公司如不配合或拒绝提供真实材料,行业协会可报告江苏保监局并建议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执委会可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介入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督促其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公约,并对行业内出现的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行业协会和执委会反映或举报。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江苏保监局反映或举报,并协助查处。
第十六条 委员会在检查过程中,被检查的公司应对其存在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该违约事实存有异议,应当场向执委会提出,由委员会及时组织现场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如仍有异议,报请江苏保监局组织复查。
第十七条 对拒不接受处理、拒不整改、拒不缴纳违约金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给予业内通报,并报告江苏保监局并建议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公约的执行,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违规、违约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和保密制度。举报人需提供证据或书面的具体陈述。举报情况事实清楚并经查证核实的,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给予保密。奖励费用从违约公司的保证金中支付,举报人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5000元(含税)。举报专线电话:025-84791911、84791449
第十九条 执委会成员对在自律检查期间知悉的涉及被调查公司或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履约保证金制度。各公司于公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20万元存入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帐户。在省协会组织签订的其他自律公约中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可同时作为本公约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被检查公司的违约行为一经确认,由行业协会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处理及整改意见书》。违约公司应在《违约处理及整改意见书》中所列明的时限内整改完毕,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行业协会。自律检查活动的费用均从该公司所缴纳的保证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协会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扣除违约公司违约金的,被扣除违约金的公司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各公司分支机构违约处罚统一在行业协会建立的保证金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二章规范内容,视情节轻重由执委会决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书面检查,并立即改正;
二、行业协会对违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行业内通报;
三、违约事实清楚或未按限期改正的公司,处以承担违约金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
四、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规、或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者,经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对违约公司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上报江苏保监局,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设立履约保证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类费用的开支与违约金的收支由行业协会管理,每年向保险公司公布一次。违约金部分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用于保险教育再教育,为江苏保险业培养保险人才;
二、用于保险业宣传,树立保险业诚信形象;
三、用于对违约行为举报并属实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四、费用开支与上述项目开支由委员会提出并签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期间若需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签约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需重新签订。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执委会。如本公约相关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