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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法规部杨华柏主任在新《保险法》新闻通气会上的讲话
2009-5-11

(2009年3月2日)

各位记者朋友:
  下午好!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加快我国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这里,我就《保险法》修订背景等情况向大家作简单的介绍,并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保险法》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一)修订背景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做出的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改。保险法的实施,对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推进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和对外开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保险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原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和根本大法。对保险法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规范发展的法治架构的必然要求;是深化保险业改革,继续推动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修订过程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保监会自2004年10月正式启动《保险法》的修订工作。2005年底,保监会保险法修改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调研、论证、修改,形成保险法修订草案;2008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草案,并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同年 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9年2月28日,新《保险法》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顺利通过,正式颁布。
  二、《保险法》修订的重点
  (一)新《保险法》吸收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和保险业发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和进入新起点新阶段后内外部环境发生的深刻变化。针对原《保险法》存在的新型保险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安排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行政处罚手段薄弱、保险合同存在不足等问题,新《保险法》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全面总结新的经验,积极吸收新的改革成果,将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的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律,对进一步推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内容,对发展改革、公司经营和行业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点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保险行业基本制度;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新《保险法》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全面贯彻实施新《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新《保险法》对深化保险体制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将产生深远影响。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新《保险法》,掌握和领会新《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大力宣传新《保险法》,为全面实施新《保险法》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深入落实新《保险法》,加快修改与新法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严格执法,把新《保险法》的法律精神落到实处。
  我们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落实新《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推进保险事业新发展,开创保险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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